民事起诉状
原告:余XX,汉族,19XX年XX月XX日出生,经常居住地:四川省达州市XXXXXXXXXXXX,公民身份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XX,联系电话:XXXXXXXXXX。
被告:张XX,男,汉族,19XX年XX月XX日出生,户籍地址:四川省仪陇县XXXXXXXXXXXX,公民身份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XX,联系电话:XXXXXXXXXX。
案由:民间借贷纠纷
诉讼请求:
1.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(大写:贰万叁仟元整)及逾期利息;
2.本案诉讼费、保全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原、被告系朋友关系。2019年XX月被告因急需用钱支付医疗费陆续向原告要求借款,原告同意借款后向被告微信转账支付借款或者现金支付借款,截止2019年XX月原告合计向被告出借借款23000元。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的23000元中包含微信转账14000元、现金支付9000元。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还款。2020年XX月XX日,被告向原告出具《借条》一份,《借条》载明:今借到余XX人民币23000元(大写:贰万叁仟元整),借款人:张XX,2020年XX月XX日,公民身份号码:XXXXXXXXXXXXXXXXXXXX。后被告故意将原告电话拉黑,现被告分文未归还原告,原告无耐诉至贵院。
综上所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相关规定,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。
此致
仪陇县人民法院
具状人:余XX
2021年10月8日
附:1.本诉状副本2份
2021年11月10日经原、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同日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出具《民事调解书》一份。审理过程中,经贵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被告自愿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,其中定于2021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(被告已支付给原告),定于2021年XX月XX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,定于2021年XX月XX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17000元;
二、诉讼费189元由被告负担(被告已向原告支付);
三、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,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审判员 刘 亮
书记员 刘露霜